首页-政策导航-社保政策 -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
社保政策 返回

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
更新时间:16-05-18

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

 

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决定,本办法自200811日起实行。

  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,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28周岁的青年,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4日放假半天。

 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规定,青年节(54)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。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,将有3亿多年龄在14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。

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
  (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

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
  ()新年,放假1(11)

  ()春节,放假3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

  ()清明节,放假1(农历清明当日)

  ()劳动节,放假1(51)

  ()端午节,放假1(农历端午当日)

  ()中秋节,放假1(农历中秋当日)

  ()国庆节,放假3(101日、2日、3)

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
  ()妇女节(38),妇女放假半天;

  ()青年节(54)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
  ()儿童节(61),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
  (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1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
 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
 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

 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
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